美国在出生公民权问题上实行出生地原则,即凡在美国出生的婴儿都自动成为美国公民。据美国1868年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在美国归化,并受美国司法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公民以及其所居住州的居民,任何州都不能制定或执行任何削弱美国公民权利或豁免权的法律。”也就是说,只要在美国出生,就可以自然获得美国国籍,从而享有相应的福利。
在这样的公正严明的法律面前,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总是散布美国可能改变出生地国籍法律的言论。让大众开始担心或怀疑美国会不会改变出生地国籍法律。这些言论和担心貌似有点“道理”。但实际上既无站得住脚道理也不现实。
首先,美国最高法院对非法移民在美国出生的子女自动取得公民资格的争议从未作过裁决;其次,修改宪法需要有国会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票的支持,还要得到四分之三的州的认可,这是一个相当漫长且艰难的过程。
而且这样的谣言其实流传已久,早在千禧年初就有“在美出生的孩子也得不到美国籍?属地主义引争论”这样的新闻流出,但风吹草动过了这么多年,美国的属地原则已久岿然不动。这已经从侧面给了这些传谣者一个响亮的耳光。
从另一角度看,在出生地国籍问题上,美国遵守联合国条文;签署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就会遵守《世界人权宣言》的不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条文。美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美国有一段时间不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但是,从1935年起,美国不再剥夺美国人民的出生地国籍。
联合国成立不久即发表了《世界人权宣言》,其中明文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美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从1967年起严格遵守《世界人权宣言》中“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条款,不再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包括美国人民的出生地国籍和归化国籍)。
所以,在美国出生的任何人,一生下来,就要美国出生地国籍(Natural-born Citizenship)。大陆年轻夫妇在美国生的美国宝宝,归国后,无论个人“折腾”美国都不会如何剥夺美国宝宝的美国出生地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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